中國日報1月30日北京電 為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一體抓實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引導各地檢察機關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促進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工作規定》(下稱《規定》)。
據了解,2025年2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試行規定》),對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工作作出全面規范,為實現"每案必檢"提供了基礎制度支撐。從試行情況看,《試行規定》總體符合檢察工作實際,推動了案件質量檢查評查工作常態化、規范化開展和"每案必檢"要求的落地落實,但也在實際運用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亟須改進。最高檢在深入調研、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試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正式推出《規定》,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較于《試行規定》,《規定》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的四個等次調整為"優質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其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辦案程序合法、規范,文書使用和制作正確、規范,說理充分,案件辦理具有一定典型意義、指導參考作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較好的案件可以評定為優質案件。
符合實體正確、程序合法、文書規范等基本要求,或者案件辦理雖然存在輕微質量問題,但是總體基本規范,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評定為合格案件。
在實體、程序、文書等方面存在一定質量問題,或者辦案質效較低,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影響,處理結論正確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合格案件。
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造成處理結果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造成處理結果錯誤,或者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損害相關人員權利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可以評定為不合格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新增了案件質量講評的內容,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講評制度,結合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工作發現的問題、典型案件及評查結果,常態化開展案件質量講評,推動辦案質量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