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12月31日電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罰執行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六十批指導性案例。這批案例聚焦提升刑罰執行監督質效,涉及"因同一犯罪事實再審后仍宣判緩刑,已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是否應扣除""原判決宣告以前已經立案偵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間作出新判決,減刑起始時間如何確定""再審改判致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如何監督重新裁定減刑"等重點問題。
最高檢發布第六十批指導性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完整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把握寬與嚴的適用邊界,該嚴則嚴、當寬則寬,既彰顯法律的權威與公正,又體現對罪犯的教育和挽救。
此次發布的3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為徐某某緩刑考驗期計算監督案、陳某減刑監督案、王某某減刑監督案。
徐某某緩刑考驗期計算監督案明確,對于因同一犯罪事實再審后仍宣判緩刑的,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將再審判決確定以前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計算在再審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對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未予扣除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糾正。陳某減刑監督案明確,余罪作出新判決后減刑起始時間應當自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檢察機關在辦理減刑監督案時,應當對監獄認定的減刑起始時間、罪犯是否符合減刑條件以及減刑幅度等進行全面審查。王某某減刑監督案明確,對于再審改判致罪犯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的,檢察機關應監督刑罰執行機關及時報請法院對罪犯重新裁定是否減刑,并對重新報請減刑案件開展實質化審查,認為不能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法提出不予減刑的檢察意見。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介紹,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公里",事關司法公正能否最終實現。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聚焦刑罰執行中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質效。本批指導性案例包括社區矯正執行監督和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兩方面內容。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的重要方面,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社區矯正的監督,切實維護社區矯正秩序。刑罰變更執行是刑罰執行的重要制度,依法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促進罪犯改造,違法適用則會損害司法公正。檢察機關把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作為重中之重,既糾正不該變更而變更的"亂作為",又防止該變更而不變更的"不作為"。同時加強與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協作配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監督適用"減假暫",更好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